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詞彙解釋:清盤及接管事務

對於任何相關持份者來說,企業清盤或接管事務可以是既不明確又複雜的問題。但是,委聘合適的獨立專家協助處理整項程序,問題便能迎刃而解。在本指南中,我們會簡介何謂「清盤及接管事務」,並解釋為何培信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能作為你的重要伙伴,在進行上述程序時助你出謀獻策。

何謂清盤?

企業清盤時,一般會將物業及股票等資產變現,並向債權人或股東支付現金。同時,企業、債權人或法院會委任清盤人有序地接管企業、處理各項事務及逐步結束營運。企業可以出於多個原因而清盤,有關程序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分為三類:

  • 成員自動清盤 - 企業能悉數償還債務(MVL)
    當企業完成其使命或打算停業,如企業符合具備償債能力並能夠悉數償還全額債務(董事須為此作出償債能力聲明),企業可以在股東同意的情況下作出成員自動清盤及委任清盤人。清盤人會為企業資產變現及將變現所得償還所有債項後,按股權比例將剩餘資金分派給股東。

  • 債權人自動清盤 - 企業無法償還債務(CVL)
    假如企業缺乏償債能力,而且無法償還到期債務,董事會可向股東提議,通過股東決議及舉行債權人會議確認,委任清盤人取代他們和控制企業,以避免於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,同時將資產變現及按照法律程序分派予債權人。在此過程中,清盤人有權調查企業倒閉的原因,並於有證據時,可針對企業高級職員的失當行為及任何在清 盤前收受了特殊利益的相關人士提出訴訟。

  • 法院頒令清盤- 企業無法償還債務(CL)
    假如企業無法償還債務,債權人也可向法院提交呈請,把企業強制性清盤。如果法院認為原因合理,便會頒令企業清盤,並委任清盤人接管該企業、結束其營運、清算資產並按照法律程序分派予債權人。倘若企業尚未進入法院頒令清盤及債權人自動清盤這兩項程序,但企業的資產有被侵吞的危險,法院則可以在債權人會議或法院聆訊確認委任清盤人前的過渡期間,委任臨時清盤人控制業務。

以往,香港的企業因為無法償債而清盤的個案,大多屬於法院頒令清盤,而非企業自發清盤;原因是大部分情況下,董事均未有意識到及時委任專業清盤人的重要性,以協助企業解決無法償債的問題。不少董事更會以不切實際的方式嘗試擺脫困境,不單導致債台高築,進一步消耗企業資產,還可能會就無法償債情況下營商而承受申索風險。

我們相信,及時和盡早尋求獨立意見能為財困及欠債企業帶來莫大幫助,並有助企業避免陷於債務深淵甚至清盤。假如企業無法進行重組,及早開展自動清盤程序亦有助保護企業餘下的資產價值。

何謂接管?

根據債權證或合約協議,企業如未有償還到期債務,債權人可以展開債務追回程序以接管業務或抵押品,並追回結欠的款項。然而,有別於清盤程序,接管程序的重點在於控制及變現特定抵押資產,目的僅為保護有抵押債權人的利益。接管人的權利及權力範圍受到合約所限制,因此除非合約列明,接管人無權管理企業的事務。 假若接管人被指定為公司股份的接管人,在遵守抵押文件任何其他條款的情況下,該名接管人可以行使所管有股份的全部權利(例如投票權等)。

另一種接管途徑是透過法院委任。法院可能基於多個原因而委任接管人,例如法院接納債權人主張其擁有企業特定資產的實際權益,或於股東爭議訴訟期間需要獨立專業人士接管及管理企業事務等。但是必須留意,從此途徑委任的接管人是受法院委任,並非由申請方委任,故此並非申請方的代理人。鑑於接管人的權利及權力範圍受法院頒令所限制,申請人應慎重考慮其對接管人的期望,以確保委任令能賦予接管人所需權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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